在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网络主播群体日益壮大,其收入也颇为可观。部分网络主播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用各种手段偷逃税款,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和公众的利益。近期,税务总局揭秘了网络主播偷逃税的五大常见违法手段,让这些隐蔽的行为浮出水面。
其一,隐匿收入。一些网络主播通过将部分直播收入不记录在公司账目之中,或者直接收取现金等方式,故意隐瞒真实的收入情况。例如,他们可能会私下与合作方协商,要求将部分报酬以非正规的渠道支付,从而逃避税务的监管。这种行为使得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主播的实际收入,进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
其二,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部分主播会成立个人工作室等企业形式,将原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所得。因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而企业经营所得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或者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这种转换,主播们能够大幅降低应纳税额。比如,某知名主播将自己在平台的直播收入以工作室的名义承接业务,把本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税的收入,按照工作室的经营所得申报纳税,从而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其三,利用税收洼地。一些地方为了吸引企业投资,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所谓的“税收洼地”。部分网络主播便利用这些政策,在税收洼地注册空壳公司,将直播收入转移到这些公司名下,以享受当地的低税率。但实际上,这些公司并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只是作为主播偷逃税的工具。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也造成了地区间税收分配的不公平。
其四,阴阳合同。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偷逃税手段,网络主播与合作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真实的合同,记录实际的交易金额和条款;另一份是虚假的合同,用于向税务申报纳税,故意压低合同金额。通过这种方式,主播可以少申报收入,从而少缴纳税款。例如,在一场商业合作中,主播与品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为 500 万元,但用于纳税申报的合同金额仅为 100 万元,其余 400 万元的收入就被隐匿起来。
其五,借助关联交易。部分网络主播通过设立多个关联企业,在这些企业之间进行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比如,主播控制的 A 公司向 B 公司高价采购商品或服务,而 B 公司实际上也是主播控制的企业。这样一来,A 公司的利润就被转移到了 B 公司,而 B 公司可能处于税收优惠期或者享受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整体偷逃税的目的。
税务总局对这些常见违法手段的揭秘,显示了对整治网络主播偷逃税问题的决心。对于网络主播来说,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监管,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只有这样,网络直播行业才能在健康、规范的轨道上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